香港开元数字平台账户服务协议
客户:简称“您”或“本人”;
香港开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开元”。
客户自愿申请开立香港开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账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开立平台账户时所设定的号码、绑定账户、电子邮箱等,必须是客户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客户有效掌控下。因客户变更号码、遗失绑定账户,或将号码、绑定账户、电子邮箱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泄露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香港开元向客户、电子邮箱发送信息即视为通知送达。
客户办理转账、产品交易等业务须使用交易密码,凭交易密码对个人平台账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等个人资料,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客户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通过香港开元客户服务渠道申请开户,经香港开元核准后为客户开立平台账户。香港开元客户服务渠道是指香港开元自有渠道(如:香港开元客户端、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及第三方机构合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渠道。
第二条 业务须知
1. 开户:
开户:个人需年满16周岁,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合法居民及持有效期内合法身份证件的外籍人士,提供并留存开户所必须的身份信息及身份验证资料,设置账户交易密码,通过实名信息验证后,开立个人平台账户。企业需在香港工商局进行合法注册登记。
上述业务及功能的开通时间、申请渠道及服务范围等由香港开元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香港开元根据客户的账户申请渠道、身份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等,为客户开立对应类别的个人平台账户,确定不同的账户功能、业务范围及交易限额,增减所需客户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并对个人平台账户进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2. 转账限额:
香港开元可根据平台业务运转情况,灵活设置每日转账限额及到账时间。
3. 绑定的邮箱号码:
是指客户在申请开立平台账户时设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由香港开元发送的各种动态码、交易提醒信息等信息,必要时香港开元客服人员可通过此邮箱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每个个人平台账户,仅有一个号码。
4. 销户:
客户办理平台账户销户,应提前通知香港开元进行办理。
5. 变更密码:
客户需登录平台账户修改账户交易密码;若客户遗忘账户交易密码,客户需登录平台账户提交交易密码重置申请,按提示流程操作,通过提示的身份认证手段后即可在线重置交易密码。
6. 变更邮箱号码:
客户需变更号码时,需由客户项香港开元提交申请,按提示流程操作,通过重新认证和账户变更协议签署后完成。
7. 客户同意香港开元可应环境安全等级及所办理业务的情况,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采集及身份验证步骤。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客户授权香港开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将客户提供给香港开元的信息、享受香港开元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授权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等,用于香港开元及其因服务必要而开展合作或委托的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香港开元承诺自行并要求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客户向香港开元提供的香港开元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客户信息,均构成客户的保密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披露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香港开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
若香港开元发现客户在非安全、存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操作账户,香港开元有权增加核实客户身份的措施,以保障客户权益,增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进行生物识别验证、输入动态密码、补充相关个人信息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信息等。若客户存在可疑交易且无法解释交易的合理性时,香港开元有权对其该笔交易采取限制措施。 若香港开元怀疑或认为任何账户的收支款项是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财产或资金、或是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或任何犯罪的收入、或者该等汇款或支付可能另行受到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制裁,香港开元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全权决定并采取香港开元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付款指标以及通过香港开元的系统发往客户或由客户发出或代表发出的其他信息或通讯;就可能涉及被制裁的任何个人是否确为该受制载的个人进一步查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以进行香港开元认为必需的调查和查询;拒绝进行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或拒绝接受该等交易指令。
香港开元应依法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客户的个人平台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个人平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客户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客户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电子工具、违规使用个人平台账户或者未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香港开元有权停用直至撤销个人平台账户。
客户自愿申请开立平台账户,同意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香港开元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客户应按香港开元的有关规定支付各种结算和服务费用。
客户不得出租、出借个人平台账户,不得利用平台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客户保证向香港开元提供的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并保证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如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香港开元有权拒绝客户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平台账户的,香港开元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协议。客户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按本协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客户应妥善保管平台账户的交易密码、动态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账户、邮箱号码及手机设备等,如因本人原因造成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造成个人及企业平台账户资金风险的,客户应立即通过香港开元客服电话或香港开元客户端办理冻结。冻结账户将不影响投资产品的成立和起息。
客户不得利用个人平台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存在洗钱、出卖平台账户等违法行为时,香港开元有权限制或终止服务。
香港开元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客户资金业务,按规定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更改交易密码及更改手机号码等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香港开元原因导致香港开元平台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香港开元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香港开元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平台账户持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格合法企业,客户自愿申请开立个人平台账户,并承诺申请个人平台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 客户授权香港开元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香港开元有权对该个人平台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止付、止收、将账户状态改为未激活、解除绑定账户直至强制销户,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香港开元有证据证明该客户的平台账户非客户本人开立的;
客户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电子工具、违规使用个人平台账户或者未支付电子或服务费用的,香港开元有权停用直至撤销其个人平台账户;
2.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由香港开元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自页面显示开户完成且生成电子银行账号之日起生效,自销户之日起终止。
客户对上述情况有疑义的,可通过香港开元客户服务渠道提出复议要求。客户已理解并确认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香港开元责任的条款,客户同意香港开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及个人平台账户使用规则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在香港开元正式渠道公告后按公告内容执行,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客户在公告施行后继续使用个人平台账户,视为客户接受上述变更,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如客户不愿接受香港开元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后及时申请终止相关服务。
客户开户后使用香港开元服务还需遵守《香港开元服务协议》及《香港开元隐私政策》的相关规定。《香港开元服务协议》及《香港开元隐私政策》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一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确认: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